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02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母法 第六編 上訴審審理 第302條 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第二審更審之情形,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或前審合法調查之證據,得逕為更審法院判斷之依據。前項情形,宜注意使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爭執證明力之證據有表示意見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