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說明後,宜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具體討論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於科刑辯論中主張之重要量刑事實。
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基於審判中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其他對科刑有重要影響之量刑事實,亦得提出討論之。
國民法官法庭宜確認前二項之量刑事實,並以此為基礎分別討論各該事實對於科刑之性質、意義及重要性。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5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八章 終局評議 › 第四節 科刑評議 › 第一款 科刑評議之基本原則
第2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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