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於上訴審、抗告審之審理情形包括下列事項:
一、上訴審行準備程序之日數及時間。
二、上訴審行審判程序之日數及時間。
三、上訴審、抗告審調查新證據之情形。
四、上訴審、抗告審裁判之結果。
五、其他與上訴審、抗告審審理相關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