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基本資料包含下列事項:
一、受理與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二、各罪名別受理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三、各罪名別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四、未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五、個別案件中檢察官起訴之被告人數及罪數。
六、被告承認或爭執犯罪之情形。
七、其他與國民法官案件相關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