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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8 / 200 頁-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50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科長代理。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餘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長指定代理人。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75條 …揮,由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法警管理及執行職務依照本院訂定之最高法院法警執行警衛及值日勤務注意事項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3條 …認受推薦人有不適任程序監理人之情事時,應通知司法院;法院執行職務時認受推薦人有不適任之情事者,亦同。司法院受前二項之通知後,經查明受推薦人確無擔任程序監理人之意願或有不適任之情事時,或司法院自行知悉時,應將該受推薦人自程…
-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7條 …未撤銷。六、律師受撤銷、廢止律師證書、除名之處分,或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期間尚未屆滿。七、社會工作師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處分,或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期間尚未屆滿。八、其他專門職業人員受除名或撤銷、廢止執業…
-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8條 程序監理人有應迴避之事由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者,應以書面向法院陳明。
-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9條 …康或顯有延滯程序者外,應使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被選任人及法院職務上已知之其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2條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應以書面告知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時,應遵守程序監理人倫理規範(如附件),並在與程序監理人權責不相違反範圍內,遵守其所屬職業或專業工作守則與倫理規範。
-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6條 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程序久暫、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五千元至十萬元額度內為之。程序監理人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獨立上訴、抗告或為…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14條 …法院法官。二、曾任實任法官或實任檢察官。三、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任薦任以上公務人員合計八年以上。四、曾實際執行智慧財產或商業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17條 技術審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任用之:一、擔任專利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合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或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畢業,具相關…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33條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36條 本章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37條 …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40條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依法懲處或懲戒。
-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條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為候補、試署法官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三、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之遴定。四、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之遴定。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
-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0條 …以書面資料、推派遴選委員代表列席說明或其他方式為之。本會遴定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依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辦理。本會遴定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依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辦理。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陳報司法院。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庭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第四條第一項代理次序定之。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執行處配置之執達員,其執行職務應受配置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指揮監督。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46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院長或其指定之人之職務監督。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53條 主任技術審查官監督該室事務。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57條 主任商業調查官監督該室事務。商業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64條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其代理期間逾三日…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70條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紀錄書記官應備置辦案進行簿,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司法事務官、…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78條 …、其他交辦事項。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79條 …、其他有關法警事務及長官交辦事項。前項第一款之管理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另定之。
-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82條 …、動態、請任、請免事項。三、考試、訓練、進修、出國事項。四、職務歸系、銓審、請任(免)事項。五、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六、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文康活動事項。七、平時考核、考績(成)、獎懲、法官評鑑…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會(以下簡稱人審會)審議對象、法官之任免、遴選、遷調、評鑑、職務評定、資遣及其他與大法官身分不相容之事項。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條 …項各款所列人員轉任前有兼任法院院長情事者,回任兼任院長前所任職務或同審級法官本職。第一項第四款前段之遷調,不包括庭長或院長任期屆滿之連任或不予連任及自願免兼庭長或院長調派同法院法官,及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本法第四十五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