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9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 第30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點臨時開庭。前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第31條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 第32條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 第33條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前…
- 第34條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
- 第35條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 第36條本章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 第38條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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