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33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第33條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