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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4 / 200 頁-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75條 …命,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法警管理及執行職務依照本院訂定之最高法院法警執行警衛及值日勤務注意事項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87-2條 最高法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2條 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於家事非訟事件聲請前,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者,法院應以書面或其他…
-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3條 關係人聲請暫時處分之本案聲請,顯無法律上之理由者,法院不得核發暫時處分。
-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6條 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之婚姻非訟事件,法院於受理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依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二、聲請人已陷生活困難或有陷於生活…
-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7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一百十三條之親子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
-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8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認可終止收養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給付被收養人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收養人協助完成被收養人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三、命收養人…
-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9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給付被收養人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收養人協助完成被收養人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三、命收養人…
-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0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給付未成年人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人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
-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1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之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得核發禁止監護人或原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財產或命為其他行為、不行為之暫時處分,並得核發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暫時處分。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
-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2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九款之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核發禁止監護人處分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
-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3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親屬間扶養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給付受扶養權利人維持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禁止扶養義務人處分特定財產;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供擔保…
-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4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或第一百三十五條命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件時,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禁止遺產管理人為處分遺產或其他不利於遺產管理之行為。二、保存、管理遺產所必要之一切行為。三、禁止遺產管…
-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5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選任、改任失蹤人管理人或依職權改任失蹤人管理人事件時,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禁止財產管理人為處分失蹤人財產或其他不利於失蹤人財產管…
-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6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
-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7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事件,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損害賠償事件,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8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輔助宣告事件,準用前二條之規定。
-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9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保護安置事件,得準用第七條之規定。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繼續安置事件,得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法院核發前二項暫時處分,應審酌被安置人之最佳利益。
-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20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與嚴重病人或保護人討論其他替代之治療方式。二、命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調整對嚴重病人之治療方式。三、依精神衛生…
- 司法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21條 法院核發暫時處分,應注意不得與其他暫時處分、民事保護令內容相反、互不相容或相互矛盾。有前項情形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暫時處分。
-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3條 司法院得請各法院、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全國性公會、聯合會(以下合稱推薦單位),擬具審核意見後,推薦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
-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4條 司法院及各法院得定期辦理家事相關法令、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含兒少保護、性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文化等)、家庭暴力處理、兒少身心發展知識、與兒少工作之技能、身心障礙者之特質、與身心障礙者工作之技能、精神疾…
-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5條 受推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司法院應於程序監理人人選參考名冊中註明:一、參加前條第三項程序監理人專業培力課程達三十小時以上,且取得時數證明。二、願提供義務服務。
-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6條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時,應依事件類型及受監理人之需求,選任適當之人;必要時,不以選任一人為限。受監理人具有兒童、少年或老人保護之需要、受有或疑似受有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剝削之情形,或具有精神疾病、心智障礙等情狀者,法院應選…
-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8條 …序監理人有應迴避之事由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者,應以書面向法院陳明。
-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9條 法院選任、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前,除有礙難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或顯有延滯程序者外,應使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被選任人及法院職務上已知之其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0條 法院駁回選任程序監理人之聲請時,應附具理由。
-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1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已委任代理人,而法院認仍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者,不得選任該代理人為其程序監理人。
-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2條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應以書面告知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3條 法院行審理或調解、和解程序時,如涉及受監理人之權益,應通知程序監理人到庭或到場。法院應將裁判書、調解或和解筆錄送達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因撤回或其他原因終結時,法院應通知程序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