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8條 法規: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8條 程序監理人有應迴避之事由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者,應以書面向法院陳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