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5條 法規: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5條 受推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司法院應於程序監理人人選參考名冊中註明:一、參加前條第三項程序監理人專業培力課程達三十小時以上,且取得時數證明。二、願提供義務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