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時,應依事件類型及受監理人之需求,選任適當之人;必要時,不以選任一人為限。
受監理人具有兒童、少年或老人保護之需要、受有或疑似受有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剝削之情形,或具有精神疾病、心智障礙等情狀者,法院應選任具有處理相關專業或知能者擔任程序監理人,以確保受監理人之利益及安全。
法院依前二項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時,被選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宜優先選任之:
一、符合前條各款所定情形,且具有擔任相關事件程序監理人之經驗與熱忱。
二、曾為受監理人之程序監理人,而無不適任情形。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6條
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