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17條 法規: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7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事件,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損害賠償事件,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