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親屬間扶養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給付受扶養權利人維持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禁止扶養義務人處分特定財產;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供擔保。三、命扶養義務人協助完成受扶養權利人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四、命扶養義務人給付為受扶養權利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