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5 / 18 頁-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35條 第一級受刑人關於其本級全體受刑人住室之整理及秩序之維持,對典獄長連帶負責。前項受刑人有不履行責任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於一定期間,對於其全體或一部停止本章所定優待之一種或數種。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36條 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37條 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不許轉業,但因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38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39條 第二級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勞作金購用之。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0條 第二級受刑人中,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得使其為作業指導之輔助。前項受刑人,得於作業時間外,為自己之勞作,但其勞作時間,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1條 第二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三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2條 第二級受刑人作業熟練者,得許其轉業。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3條 第一級受刑人作業時,得不加監視。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4條 第一級受刑人中,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得使為作業之指導或監督之輔助。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5條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6條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級受刑人準用之。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7條 對於第一級及第四級之受刑人,應施以個別教誨。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8條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得聽收音機及留聲機。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9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限制。集會時,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到場。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0條 第一級之受刑人,許其在圖書室閱覽圖書。圖書室得備置適當之報紙及雜誌。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1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許其閱讀自備之書籍,對於第三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教化上有必要時,亦同。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2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使其競技遊戲或開運動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3條 第二級以上受刑人之獨居房內,得許其置家屬照片,如教化上認為有必要時,得許其置家屬以外之照片。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4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5條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6條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7條 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接見所接見。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適當場所接見。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8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9條 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60條 受刑人之飲食及其他保持健康所必需之物品,不因級別而有差異。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61條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著用所定之普通衣服。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62條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在住室內備置花草或書畫,對於第二級以下之少年受刑人亦同。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63條 對於第一級受刑人,得供用共同食器或其他器具,第二級以下之少年受刑人亦同。
-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65條 …查關於交付監務委員會會議之累進處遇事項。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查受刑人之個性、心身狀況、境遇、經歷、教育程度、人格成績及其分類編級與進級、降級等事項,並得直接向受刑人考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