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535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5 / 18 頁
  1.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35條 第一級受刑人關於其本級全體受刑人住室之整理及秩序之維持,對典獄長連帶負責。前項受刑人有不履行責任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於一定期間,對於其全體或一部停止本章所定優待之一種或數種。
  2.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36條 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
  3.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37條 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不許轉業,但因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4.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38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5.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39條 第二級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勞作金購用之。
  6.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0條 第二級受刑人中,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得使其為作業指導之輔助。前項受刑人,得於作業時間外,為自己之勞作,但其勞作時間,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7.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1條 第二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三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8.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2條 第二級受刑人作業熟練者,得許其轉業。
  9.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3條 第一級受刑人作業時,得不加監視。
  10.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4條 第一級受刑人中,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得使為作業之指導或監督之輔助。
  11.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5條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12.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6條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級受刑人準用之。
  13.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7條 對於第一級及第四級之受刑人,應施以個別教誨。
  14.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8條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得聽收音機及留聲機。
  15.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9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限制。集會時,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到場。
  16.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0條 第一級之受刑人,許其在圖書室閱覽圖書。圖書室得備置適當之報紙及雜誌。
  17.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1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許其閱讀自備之書籍,對於第三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教化上有必要時,亦同。
  18.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2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使其競技遊戲或開運動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19.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3條 第二級以上受刑人之獨居房內,得許其置家屬照片,如教化上認為有必要時,得許其置家屬以外之照片。
  20.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4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21.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5條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22.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6條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23.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7條 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接見所接見。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適當場所接見。
  24.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8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
  25.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9條 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
  26.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60條 受刑人之飲食及其他保持健康所必需之物品,不因級別而有差異。
  27.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61條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著用所定之普通衣服。
  28.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62條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在住室內備置花草或書畫,對於第二級以下之少年受刑人亦同。
  29.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63條 對於第一級受刑人,得供用共同食器或其他器具,第二級以下之少年受刑人亦同。
  30.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65條 …查關於交付監務委員會會議之累進處遇事項。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查受刑人之個性、心身狀況、境遇、經歷、教育程度、人格成績及其分類編級與進級、降級等事項,並得直接向受刑人考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