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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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18 頁-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22條 …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及庇護工場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
-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 第3條 監獄掌理下列事項:一、受刑人之調查分類。二、受刑人之教化。三、受刑人之作業。四、受刑人之衛生保健。五、受刑人之戒護管理。六、受刑人之名籍、給養及保管。七、其他有關監獄管理事項。
- 行政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4條 …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之協助。但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事項。二、請求方:指向我國請求提供刑事司法互助事項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三、受請求方:指受我國請求提供刑事司法互助事項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四…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1條 為移交受刑人至其本國執行,以彰顯人道精神,達成刑罰教化目的,特制定本法。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2條 移交受刑人依我國與移交國簽訂之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依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受刑人:指因犯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而受執行及應受執行者。二、接收:指接回我國受刑人在我國執行徒刑之程序。三、遣送:指將外國受刑人交予其本國執行徒刑之程序。四、移交:指接收及遣送受刑人。五、移交國:…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4條 接收受刑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移交國及我國雙方均同意移交。二、受刑人經移交國法院判處徒刑確定。三、受刑人之犯行如發生在我國,依我國法律亦構成犯罪。四、受刑人具有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五、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5條 法務部應派員或委託機關指派人員確認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所為前條第五款之同意出於自願,並告知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接收後之法律效果。前項之同意,經確認後不得撤回。第一項之人員應依受刑人之請求,協助其依移交國之法令,閱覽卷證取…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6條 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接收受刑人之請求時,認為符合第四條規定,經徵詢相關機關之意見,而認為適當者,應通知該管檢察署,由檢察官檢附移交國提供之裁判書、請求時已執行徒刑日數及執行前拘束受刑人人身自由日數之證明,並附上其他足資釋…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8條 …規定轉換之刑。聲請不合程式或不應准許者,應裁定駁回。檢察官、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法院所為裁定不服者,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但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10條 接收前在移交國已執行徒刑之日數、執行前拘束受刑人人身自由之日數及接收程序所經之日數,均應以一日分別抵依前條轉換之有期徒刑一日。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11條 …八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該管檢察署應陳報法務部。法務部認為接收受刑人為適當者,得核發接收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執行。法務部核發前項接收命令前,應徵詢相關機關意見。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12條 依本法接收之受刑人,應依我國法律執行其徒刑。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15條 經接收在我國執行之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執行之矯正機關報請法務部,許可假釋出獄:一、一般受刑人合併其國內外已執行之徒刑,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悛悔有據,且無同條第二項之情形。二、少年受刑人合併其國內外已執…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16條 法務部經移交國通知已免除或減輕接收受刑人所受宣告之徒刑,應立即通知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規定宣告許可執行並轉換之徒刑。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17條 經移交國同意後,得依我國法律赦免經接收返國執行之受刑人。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18條 遣送受刑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移交國及我國雙方均同意移交。二、受刑人具有移交國國籍。但受刑人同時具有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遣送。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表示同意。但法定代理人之表示不得與受刑人明示之…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19條 法務部應派員確認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回國執行出於自願,並告知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遣送後之法律效果。移交國得指派人員於前項確認及告知之場合到場。第一項之同意,經確認後不得撤回。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20條 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遣送受刑人之請求,認為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經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議,認為適當者,得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執行。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21條 受刑人經我國遣送至移交國執行完畢者,其在我國未執行之徒刑,以已執行論。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22條 本法對施行前經刑事裁判確定之受刑人,亦適用之。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23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間之受刑人移交,準用本法規定,不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四條第五款及第十八條第三款所定之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受刑人所犯罪名及刑期。二、有回國執行意願。三、理解並同意移交之法律效果。前項書面應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名。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4條 …部或委託機關指派之人員依本法第五條規定為告知及確認同意,應於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面前為之,並應作成受刑人接收回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由受刑人與其法定代理人及法務部或委託機關指派之人員簽名。前項告知及確認同意顯有困難時,…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受刑人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請求協助時,同條第一項之人員應依其請求確認閱覽卷證之範圍與目的,協助以受刑人名義依移交國法令向移交國提出閱覽卷證取得相關資料之請求。前項閱覽卷證取得相關資料如應支付費用者,應告知受刑人依移交國法令…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一項接收受刑人及第二十條遣送受刑人之認定是否適當時,應考量我國與移交國雙方法律規定、人道精神、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矯治成效及當事人之意願等因素。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務部為前條接收受刑人之認定時,得以召開會議、函請提出書面資料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徵詢相關機關之意見。相關機關之意見涉及國防或其他國家安全等機密,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相關書件應予封存。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本法第六條提出之書面聲請,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釋明之:一、接收受刑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及其受執行之矯正機關。其有法定代理人者,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二、移交國法院裁判之法院名稱。三、移…
- 行政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所定之遣送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宜檢附受刑人本人所能理解語言之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