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5條 法規: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相關法規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接收受刑人 第5條 法務部應派員或委託機關指派人員確認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所為前條第五款之同意出於自願,並告知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接收後之法律效果。前項之同意,經確認後不得撤回。第一項之人員應依受刑人之請求,協助其依移交國之法令,閱覽卷證取得相關資料,併送返國。第一項之人員應告知受刑人有前項之權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