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受刑人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請求協助時,同條第一項之人員應依其請求確認閱覽卷證之範圍與目的,協助以受刑人名義依移交國法令向移交國提出閱覽卷證取得相關資料之請求。前項閱覽卷證取得相關資料如應支付費用者,應告知受刑人依移交國法令自行繳納。依本法進行之受刑人移交程序,不因受刑人無法依移交國之法令閱覽卷證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