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法第九條所稱最重刑、最輕刑,指依我國法律規定之法定最重本刑、法定最輕本刑。其有加重或減輕事由者,不包括依中華民國刑法總則性質加重或減輕情形在內。前項之加重或減輕事由,專以移交國法院認定之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