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3條 法規: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相關法規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受刑人:指因犯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而受執行及應受執行者。二、接收:指接回我國受刑人在我國執行徒刑之程序。三、遣送:指將外國受刑人交予其本國執行徒刑之程序。四、移交:指接收及遣送受刑人。五、移交國:指與我國進行移交受刑人之外國。 本條定義的名詞 受刑人 接收 遣送 移交 移交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