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相關法規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母法 第3條 本法第四條第五款及第十八條第三款所定之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受刑人所犯罪名及刑期。二、有回國執行意願。三、理解並同意移交之法律效果。前項書面應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簽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