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19條 法規: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相關法規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遣送受刑人 第19條 法務部應派員確認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回國執行出於自願,並告知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遣送後之法律效果。移交國得指派人員於前項確認及告知之場合到場。第一項之同意,經確認後不得撤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