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7條對於第一級及第四級之受刑人,應施以個別教誨。
- 第49條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限制。集會時,典獄長及教化科職…
- 第50條第一級之受刑人,許其在圖書室閱覽圖書。圖書室得備置適當之報紙及雜誌。
- 第51條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許其閱讀自備之書籍,對於第三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教化上有必要時,亦同。
- 第52條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使其競技遊戲或開運動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 第53條第二級以上受刑人之獨居房內,得許其置家屬照片,如教化上認為有必要時,得許其置家屬以外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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