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56條 法規: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第56條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