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七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條文:第54~59條(共 6 條) 法規: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全文 第54條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第55條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第56條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一、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三、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四、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第57條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接見所接見。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適當場所接見。 第58條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接見時,得不加監視。 第59條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本章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