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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0條 …書。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三、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四、輸儲設備及場所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五、供氣區域地圖三份。六、輸儲設備配置位址圖。七、供氣日期。前項第四款之證明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勞工安全衛生及消防之相關法…
  2.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3條 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其材質、檢測、裝置及其他安全事項,應符合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規定;未訂有國家標準或相關法規未規定者,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認定得採行之其他先進國家標準。天然氣事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於輸儲設備裝置防災相關設施…
  3.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擴充或變更已有之主要輸儲設備,應將其工程計畫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必須採取臨時擴充或變更之措施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災害…
  4.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6條 輸儲設備有引起災害之虞時,天然氣事業應即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改善措施。輸儲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天然氣事業應立即指派技術人員攜帶顯明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並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氣,或拆除有危險之虞之輸儲設備。
  5.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1條 天然氣事業因裝置輸氣設備以外之輸儲設備,須承購或承租他人土地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調處理。
  6.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2條 天然氣事業因敷設輸儲設備之必要,需用道路、河川、溝渠、橋梁、堤防、林地、綠地、公園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設施或公有土地及其上空或地下,應事先徵得各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無法取得同意時,得報請天然氣事業設備所在地直轄市、縣(…
  7.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3條 …機關備查:一、用戶名稱。二、最大尖峰日負載量。三、使用之輸儲設備。公用天然氣事業依第一項規定供氣者,應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項目,不得交叉補貼。
  8.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裝置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設備,得向用戶收取費用;其收費應依計費準則之規定,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合格之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供用戶自…
  9.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8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後,有擴增或汰換主要輸儲設備者,應於完工後,檢具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0.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41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現有輸儲設備原始取得成本百分之三十五;其不足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辦理增加實收資本額。公用天然氣事業變更實收資本額前,應提出計畫書,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
  11.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47條 天然氣事業應將輸儲設備相關資料建立輸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適時更新資料,定期分送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限期通知其更新資料。前項地理資訊系統資料格式、項目、應分送之機關及期限,由中央主管…
  12.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0條 天然氣事業對其輸儲設備應自行定期檢查,作成紀錄,保存五年,以備該管主管機關查核。前項定期檢查之項目及作業方式,應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之輸儲設備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3.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經營不善或輸儲設備不足,致不能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持全日正常供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能有效改善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令其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供氣營業執照;必要時,並得…
  14.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5-1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之卸收設備、儲氣設備、氣化設備、摻配設備、高壓輸配氣設備或監控調度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
  15.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5-2條 對前條第一項輸儲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
  16.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8條 …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強制拆除其供氣區域以外之輸儲設備。
  17.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0條 …機關查閱。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計費準則收取管線設備費用。八、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測。
  18.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2條 …用戶。八、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或依限更新資料。九、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定期檢查或未記載檢查結果。十、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
  19.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5條 …機關得協調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接續經營,且得使用原事業既有輸儲設備繼續供氣並支付償金。
  20.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8條 …機關得協調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接續經營,且得使用原事業既有輸儲設備繼續供氣並支付償金。前項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1.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70條 於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之輸儲設備尚未敷設地區,在一定之供氣區域內,供應適用於天然氣爐具之丙烷混合空氣者,準用第四條有關事業之組織型態、第六條至第十二條有關事業之許可、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有關事業之設備安全、第二十一條至第二…
  22. 行政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採行先進國家相關標準認定辦法 第2條 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得採行之其他先進國家標準,其先進國家指下列國家或區域性組織:一、美國、英國、德國、日本。二、歐盟。三、附表所列組織或團體。
  23. 行政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採行先進國家相關標準認定辦法 第3條 天然氣事業依前條先進國家標準所採購之輸儲設備,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該文件於輸儲設備使用期間內,應妥為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查驗。前項輸儲設備之裝置、施工方式、檢測及其他安全事項亦應符合所採先進國家之標準。
  24.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2條 …之管線。三、分水支管:由受水管分出之給水管及支管。四、與衛生設備之連接水管。
  25.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3條 用戶管線之設計,應依據所裝設之各種設備種類、數量及用途,計算其最大用水量;其口徑大小須足以在配水管之設計最低水壓時,仍能充分供應需要之用水量為準。
  26.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4條 衛生設備用水量設計基準如附表一,其同時使用之百分比設計基準如附表二。
  27.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6條 …池與水塔應為水密性構造物,且應設置適當之人孔、通氣管及溢排水設備;池(塔)底並應設坡度為五十分之一以上之洩水坡。蓄水池容量應為設計用水量十分之二以上;其與水塔容量合計應為設計用水量十分之四以上至二日用水量以下,並需符合自…
  28.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7條 用戶裝置之蓄水池、水塔及其他各種設備之最高水位,應與受水管保留五公分以上間隙,避免回吸所致之污染。
  29.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8條 採用沖水閥之便器應具有效之消除真空設備。
  30.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9條 衛生設備連接水管之口徑不得小於下列規定:一、洗面盆:十公厘。二、浴缸:十三公厘。三、蓮篷頭:十三公厘。四、小便器:十三公厘。五、水洗馬桶(水箱式):十公厘。六、水洗馬桶(沖水閥式):二十五公厘。七、飲水器:十公厘。八、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