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16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三章 設備及安全 第16條 輸儲設備有引起災害之虞時,天然氣事業應即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改善措施。輸儲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天然氣事業應立即指派技術人員攜帶顯明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並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氣,或拆除有危險之虞之輸儲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