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58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七章 罰則 第58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於供氣區域外供氣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強制拆除其供氣區域以外之輸儲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