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58-1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七章 罰則 第58-1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氣請求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