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47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六章 監督 第47條 天然氣事業應將輸儲設備相關資料建立輸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適時更新資料,定期分送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限期通知其更新資料。前項地理資訊系統資料格式、項目、應分送之機關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