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天然氣事業應定期檢查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用戶自設之輸氣管線,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前項定期檢查之項目、期限、費用計算方式及作業方式,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