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65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八章 附則 第65條 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接續經營,且得使用原事業既有輸儲設備繼續供氣並支付償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