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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27條 各庭為統一法令之見解,或院長認有必要時,得由院長召集法官會議。
  2.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28條 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
  3.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一、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行政事務。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三、所屬各科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四、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六、本院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
  4.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5.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0條 …載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審判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6.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餘人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定代理人。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7.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3條 …,法警二至八人,辦理值庭、警衛及其他有關司法警察事務。法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由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法警之管理準用法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他作業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本院另定之。
  8.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5條 人事室主任,依法令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9.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7條 會計室主任,依法令主辦歲計、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10.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9條 統計室主任,依法令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11.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51條 政風室主任,依法令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12.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53條 資訊室主任,依法令主辦資訊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13.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54條 …、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14.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57條 各科室主管指定所屬職員承辦之事項,應列表報告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查核。各科所擬稿件應由擬稿人及核稿人署名並註明年月日,送請書記官長決行或轉陳院長判行。例行稿件,得用簽稿併陳。
  15.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59條 …編號,註明收文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層送院長核閱後,分科擬辦。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緊急文件,應立時送由書記官長陳請院長核閱後再行分配。密件送請院長或其指定之人親自拆閱,總收文簿內僅編號不摘由。
  16.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2條 …紀錄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審判長、院長核閱。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各科室人員於必要時得派兼辦其他科室事務。
  17.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80條 …,得視業務需要設立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18.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81條 各科室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19. 考試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3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20. 考試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4條 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21. 考試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5條 …理及修訂事項。六、關於考銓詞彙之編審事項。七、其他交辦事項。院長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處理有關事務。
  22. 考試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6條 …人,由參事兼任,承長官之命,主管該組事務。各室置主任一人,由院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23. 考試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7條 …、第三組、資訊室則各設第一科、第二科。本院各科置科長一人,由院長指定人員擔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24. 考試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二、重要文稿之審核事項。三、特殊資料之蒐集、保管事項。四、院長、副院長函電等之擬辦及代見賓客事項。五、院長、副院長交辦事項。
  25. 考試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事項,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關於重大事項之決定,由秘書長報請院長核可後執行之。
  26. 考試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機密文件應即送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或指定之專責人員拆閱,其註明院長、副院長、秘書長親啟文件,應即分別陳送,不得拆閱。
  27. 考試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35條 …令之發布、職員之任免、上行公文、訴願決定書及其他重要公文,以院長名義行文;一般事務性函件,以本院或秘書長或單位名義行文。
  28.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十四人,其中五人至七人專任,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餘五人至七人兼任,由考試院院長聘兼之;任期均為三年,任滿得連任。但兼任委員為有關機關副首長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前項專任委員具有同一黨…
  29.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第3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保訓會主任委員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30.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3條 本學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