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法規:考試院處務規程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4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