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9條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一、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行政事務。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三、所屬各科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
- 第30條書記廳設下列各科室,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一、紀錄科。二、文書科。三、資料科。四、研究發展考核科。五、訴訟輔導…
- 第31條紀錄科職掌如下:一、案件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二、案件之編號、分配、登記及計數報結事項。三、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
- 第32條文書科之職掌如下:一、印信之典守事項。二、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三、行政文件之撰擬、陳轉及傳覽事項。四…
- 第33條資料科之職掌如下:一、法令之編輯、分送、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二、裁判資料之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複製及送登…
- 第34條研究發展考核科之職掌如下: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二、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事項。三、文書稽催管制事項。四、懲戒案件進行…
- 第35條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二、洽領裁判書類正本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三、答…
- 第36條總務科之職掌如下:一、本院經費及其他款項之出納與保管事項。二、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三、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
- 第37條科長之職責如下:一、本科人員事務之分配。但別有會令者不在此限。二、長官交辦事項之擬議。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四、本科…
- 第38條書記官之職責如下: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三、長官交辦事項。四、其他有關事項。…
- 第39條法官助理之職責如下:一、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項。二、其他交辦事項。
- 第40條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審判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按日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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