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書記廳設下列各科室,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一、紀錄科。二、文書科。三、資料科。四、研究發展考核科。五、訴訟輔導科。六、總務科。七、法警室。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一等書記官兼任之。但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科長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之。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一等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書記廳置法警、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警衛、送達及值庭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