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紀錄科職掌如下:一、案件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二、案件之編號、分配、登記及計數報結事項。三、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四、筆錄及期日通知之製作事項。五、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六、案件卷證之保管事項。七、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八、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歸檔事項。九、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十、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詢事項。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紀錄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紀錄科並應受各該審判長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