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文書科之職掌如下:一、印信之典守事項。二、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三、行政文件之撰擬、陳轉及傳覽事項。四、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彙編事項。五、文件之編檔保存事項。六、會議及集會之記錄事項。七、本院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八、人民陳訴、申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九、不屬其他科室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