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0條 法規: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第四章 書記廳 第40條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審判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按日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送請法官、審判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