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餘人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定代理人。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