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57條 法規: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第六章 處理文書程序 第57條 各科室主管指定所屬職員承辦之事項,應列表報告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查核。各科所擬稿件應由擬稿人及核稿人署名並註明年月日,送請書記官長決行或轉陳院長判行。例行稿件,得用簽稿併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