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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法規章節: 第62條

紀錄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審判長、院長核閱。
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
各科室人員於必要時得派兼辦其他科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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