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第3條 法規: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組織目 第3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保訓會主任委員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