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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48條 …裝起重機、橋型起重機及卸載機之橫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當於吊運車輪直徑四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起重機之直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其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當於該起重機之直行車輪直徑…
  2. 行政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49條 …部以上之起重機並置於同一軌道上時,應分別於各該起重機相對側,設置防撞裝置、緩衝裝置或緩衝材。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3. 行政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0條 設置於屋外之起重機,應設有直行之防止逸走裝置,其性能應足以承受依下式計算所得之風荷重:W=11804√hCA式中之W、h、C及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W:風荷重。單位:牛頓H:起重機受風面自地面起算之高度值(公尺)。但高度未…
  4. 行政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1條 設置於屋外之起重機,其直行之原動機馬力應在風速每秒十六公尺時,能安全行駛至防止逸走裝置之處。
  5. 行政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2條 …重機或卸載機等起重機之桁架及伸臂起重機之水平伸臂,應以其全長設置走道。但設有檢點台及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者,不在此限。前項走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寬度應為四十公分以上。二、走道兩側應設有自走道面起高度九十公分以上…
  6. 行政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4條 …登梯或其他起重機之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二、踏板與伸臂及其他最近之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應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四、通往…
  7. 行政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5條 固定式起重機設置之階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水平面之傾斜度,應在七十五度以下。二、每一階之高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下,且各階梯間距應相等。三、階面寬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且各階面應相等。四、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於每七‧五公尺以…
  8. 行政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6條 下列起重機,應設駕駛室:一、設置於顯著飛散粉塵場所者。二、設置於顯著低溫場所者。三、設置於屋外者。但不易設置且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前項以外之起重機,應設置駕駛台。但於地面上操作之起重機,得免設駕駛室及駕駛台。
  9. 行政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7條 …器、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容易操作之位置。三、應設置防止感電用之圍柵或絕緣覆蓋,以預防操作人員因接觸充電部分,發生感電危害。四、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列舉之起重機駕駛室之構造,應能防止粉塵侵入。五、具有物體飛落危害…
  10. 行政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63條 …顯著高溫作業場所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採用鋼心鋼索。但於吊具下採設置遮熱板等方法,使溫度保持在攝氏一百五十度以下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安全係數之計算,應含鋼索自重及鋼索通過槽輪之效率。但起重機揚程為五十公尺以下者,其鋼索自…
  11. 行政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5條 …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者,第一項性別平等工作會得與該委員會合併設置,其組成仍應符合第二項規定。
  12. 行政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6條 …費,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設施,以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
  13. 行政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23條 …哺(集)乳室。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14. 行政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2條 …則所稱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如下:一、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三、國家標準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法規規範相關構造規格前,已設置且目前…
  15. 行政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4條 …,並檢附下列書件:一、組配圖及強度計算書。二、固定式起重機之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概要。三、營建用升降機之設置場所四周狀況圖。四、人字臂起重桿或吊籠之設置固定方式。五、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設置時間相關證明文件。前項明細表,依危…
  16. 行政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0條 既有危險性機械與建築物間之設置空間不足,如無礙使用安全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註記於相關檢查文件:一、於保養、檢修時,將架空式起重機駛至兩橫樑間加以固定,使屋頂與其人行道間保持一點八公尺以上或於其人行道設置高一點五公尺以…
  17. 行政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1條 …非破壞試驗結果。四、安全閥構造圖及必要吹洩量計算書。五、設備設置場所及其周圍狀況圖。六、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設置時間相關證明文件。前項明細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
  18.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6條 …源之粉塵之發散,應依附表一乙欄所列之每一特定粉塵發生源,分別設置對應同表該欄所列設備之任何之一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
  19.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7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在特定粉塵發生源設置有磨床、鼓式砂磨機等除外),應就附表二所列之特定粉塵發生源,設置同表所列型式以外之氣罩。
  20.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9條 雇主就第六條或第二十三條但書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之特定粉塵發生源,設置有磨床、鼓式砂磨機等回轉機械時,應依下列之一設置氣罩:一、可將回轉體機械裝置等全部包圍之方式。二、設置之氣罩可在氣罩開口面覆蓋粉塵之擴散方向。三、僅將回轉…
  21.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0條 …定粉塵作業以外之粉塵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為防止粉塵之發散,應設置整體換氣裝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在此限。
  22.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1條 …之粉塵作業之坑內作業場所(平水坑除外),為防止粉塵之擴散,應設置換氣裝置或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在此限。前項換氣裝置應具動力輸入外氣置換坑內空氣…
  23.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1-1條 雇主設置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性能。
  24.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3條 適於下列各款之一之特定粉塵作業,雇主除於室內作業場所設置整體換氣裝置及於坑內作業場所設置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換氣裝置外,並使各該作業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得不適用第六條之規定。一、於使用前直徑小於三十公分之研磨輪從事作…
  25.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4條 …從事第六條規定之特定粉塵作業時,依作業場所之構造、作業性質等設置同條規定之設施顯有困難者,得由雇主填具下列各款規定之書面文件,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免除同條規定之設施。一、免適用設施許可申請書(如格式)。二、比例在百分之一以…
  26.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5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依下列之規定:一、氣罩宜設置於每一粉塵發生源,如採外裝型氣罩者,應儘量接近發生源。二、導管長度宜儘量縮短,肘管數應儘量減少,並於適當位置開啟易於清掃及測定之清潔口及測定孔。三、局部排氣裝置之排氣…
  27.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7條 雇主依第六條規定設置之濕式衝擊式鑿岩機於實施特定粉塵作業時,應使之有效給水。
  28.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8條 雇主依第六條或第二十三條但書規定設置維持粉塵發生源之濕潤狀態之設備,於粉塵作業時,對該粉塵發生處所應保持濕潤狀態。
  29.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23條 …供並令該作業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但該作業場所粉塵發生源設置有效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對該粉塵發生源維持濕潤狀態者,不在此限。
  30. 行政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8條 …等不致閉鎖之措施。但該門或蓋有易自內部開啟之構造或該設施內部設置有通報裝置或警報裝置等得與外部有效聯絡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