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6條 法規: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6條 雇主為防止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粉塵之發散,應依附表一乙欄所列之每一特定粉塵發生源,分別設置對應同表該欄所列設備之任何之一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