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雇主對於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以外之粉塵作業之坑內作業場所(平水坑除外),為防止粉塵之擴散,應設置換氣裝置或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
但臨時性作業、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且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在此限。
前項換氣裝置應具動力輸入外氣置換坑內空氣之設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