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0條 法規: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附屬部分 › 第二節 防止逸走裝置等 第50條 設置於屋外之起重機,應設有直行之防止逸走裝置,其性能應足以承受依下式計算所得之風荷重:W=11804√hCA式中之W、h、C及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W:風荷重。單位:牛頓H:起重機受風面自地面起算之高度值(公尺)。但高度未滿十六公尺者,以十六計。C:風力係數,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A:受風面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前項之風荷重,應以起重機之逸走最不利之狀態計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