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6條 法規: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附屬部分 › 第四節 駕駛室及駕駛台 第56條 下列起重機,應設駕駛室:一、設置於顯著飛散粉塵場所者。二、設置於顯著低溫場所者。三、設置於屋外者。但不易設置且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前項以外之起重機,應設置駕駛台。但於地面上操作之起重機,得免設駕駛室及駕駛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