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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55條

固定式起重機設置之階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水平面之傾斜度,應在七十五度以下。
二、每一階之高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下,且各階梯間距應相等。
三、階面寬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且各階面應相等。
四、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於每七‧五公尺以內設置平台。
五、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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