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條下列起重機,應設駕駛室:一、設置於顯著飛散粉塵場所者。二、設置於顯著低溫場所者。三、設置於屋外者。但不易設置且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前項以外之起重機,應設置駕駛台。但於地面上操作之起重機,得免設駕駛室及駕駛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