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8條 法規: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8條 雇主依第六條或第二十三條但書規定設置維持粉塵發生源之濕潤狀態之設備,於粉塵作業時,對該粉塵發生處所應保持濕潤狀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